6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游部聯合發布了《網絡主播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行為規范》)。國家廣電總局人事司負責人就《行為規范》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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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總局人事司負責人表示,《行為規范》出臺的目的是引導網絡主播規范從業行為,強化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將有利于提高網絡主播隊伍整體素質,治理行業亂象,規范行業秩序,通過規范管理進一步推動網絡表演、網絡視聽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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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規范》中明確了“網絡主播”所包括的人員——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絡平臺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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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結合當前新技術發展,《行為規范》還將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列入了參照執行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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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規范》規定了網絡主播應當堅持的正向行為規范和要求,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范,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學習掌握從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從事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較高專業水平直播的網絡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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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規范》還列出了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為網絡主播從業行為劃定了底線和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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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如何處理網絡主播違規行為的問題,《行為規范》明確,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要嚴格落實對網絡主播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網絡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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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絡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絡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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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有關行業協會對違法違規、失德失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導各平臺聯合抵制、嚴肅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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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行為規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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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主播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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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主播在傳播科學文化知識、豐富精神文化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肩負重要職責、發揮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加強網絡主播職業道德建設,規范從業行為,強化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共同營造積極向上、健康有序、和諧清朗的網絡空間,制定本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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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絡平臺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的人員,應當遵照本行為規范。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及內容,參照本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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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網絡主播應當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范,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自覺履行社會責任,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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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網絡主播應當遵守網絡實名制注冊賬號的有關規定,配合平臺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進行實名注冊并規范使用賬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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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網絡主播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崇尚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修養個人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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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網絡主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傳播的網絡表演、視聽節目內容應當反映時代新氣象、謳歌人民新創造,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正能量,展現真善美,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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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網絡主播應當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擯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自覺抵制違反法律法規、有損網絡文明、有悖網絡道德、有害網絡和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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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網絡主播應當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共建文明健康的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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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網絡主播應當保持良好聲屏形象,表演、服飾、妝容、語言、行為、肢體動作及畫面展示等要文明得體,符合大眾審美情趣和欣賞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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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網絡主播應當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尊重個人隱私權、肖像權,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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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網絡主播應當遵守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尊重他人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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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網絡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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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網絡主播應當按照規范寫法和標準含義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增強語言文化素養,自覺遏阻庸俗暴戾網絡語言傳播,共建健康文明的網絡語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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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網絡主播應當自覺加強學習,掌握從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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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需要較高專業水平(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并向直播平臺進行執業資質報備,直播平臺應對主播進行資質審核及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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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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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布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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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布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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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布削弱、歪曲、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和改革開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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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發布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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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場所開展宗教活動,宣揚宗教極端主義、邪教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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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惡搞、詆毀、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展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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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惡搞、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跡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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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換臉等深度偽造技術對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烈士、黨史、歷史等進行偽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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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損害人民軍隊、警察、法官等特定職業、群體的公眾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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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宣揚基于種族、國籍、地域、性別、職業、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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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傳銷、詐騙,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暴露偵查手段,展示槍支、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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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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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展現過度的驚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強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適的畫面、臺詞、音樂及音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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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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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擁有著作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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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對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進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輿論“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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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炒作緋聞、丑聞、劣跡,傳播格調低下的內容,宣揚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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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服飾妝容、語言行為、直播間布景等展現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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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暴力血腥、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表現吸煙、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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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進行非廣告類的商業宣傳、表演或作為噱頭獲取商業或不正當利益,指引錯誤價值觀、人生觀和道德觀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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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宣揚封建迷信文化習俗和思想、違反科學常識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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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破壞生態環境,展示虐待動物,捕殺、食用國家保護類動物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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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鋪張浪費糧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飲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飲食消費、食物浪費示范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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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絡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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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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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夸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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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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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通過有組織炒作、雇傭水軍刷禮物、宣傳“刷禮物抽獎”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或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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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影響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隱私等場所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場所拍攝或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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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寶、紙幣等資產,展示無節制奢靡生活,貶低低收入群體的炫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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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法律法規禁止的以及其他對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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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加強對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以及網絡主播的監督管理,切實壓緊壓實主管主辦責任和主體責任。發現網絡主播違規行為,及時責成相關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予以處理。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規范網絡主播情況及網絡主播規范從業情況,納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許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檢查、節目上線管理考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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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的執法巡查,依法查處提供違法違規內容的網絡表演和網絡視聽平臺,并督促平臺和經紀機構及時處置違法違規內容及相關網絡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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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義務,落實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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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行為規范,加強對網絡主播的教育培訓、日常管理和規范引導。建立健全網絡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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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為規范的網絡主播進行正向激勵;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絡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絡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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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經紀機構要加強對網絡主播的管理和約束,依法合規提供經紀服務,維護網絡主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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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各有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引導,根據本行為規范,建立健全網絡主播信用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行業規范和自律公約,探索建立平臺與主播約束關系機制,積極開展道德評議,強化培訓引導服務,維護良好網絡生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對違法違規、失德失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導各平臺聯合抵制、嚴肅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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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總局人事司負責人就《行為規范》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行為規范》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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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近年來,網絡直播節目大量涌現,網絡主播數量快速增長,在傳播科學文化知識、豐富精神文化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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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網絡主播隊伍素質良莠不齊,進入門檻低,部分網絡主播法律意識淡薄、價值觀念扭曲,傳播低俗庸俗內容、散布虛假信息、誘導非理性消費和大額打賞、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嚴重擾亂行業秩序,污染社會風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亟需對網絡主播行為予以規范、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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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規范管理,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在廣泛開展專題調研的基礎上,會同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起草形成了《網絡主播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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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規范》出臺的目的是引導網絡主播規范從業行為,強化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將有利于提高網絡主播隊伍整體素質,治理行業亂象,規范行業秩序,通過規范管理進一步推動網絡表演、網絡視聽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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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行為規范》所指的“網絡主播”主要包括哪些人員?
答:《行為規范》中的“網絡主播”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絡平臺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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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結合當前新技術發展,《行為規范》還將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列入了參照執行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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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行為規范》對網絡主播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行為規范》規定了網絡主播應當堅持的正向行為規范和要求,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范,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遵守網絡實名制注冊賬號有關規定,實名注冊并規范使用賬號名稱;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反映時代新氣象、謳歌人民新創造;堅持健康的格調品味,自覺摒棄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壞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的不良行為;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保持良好聲屏形象,表演、服飾、妝容、語言、行為、肢體動作及畫面展示等要符合大眾審美情趣和欣賞習慣;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遵守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學習掌握從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從事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較高專業水平直播的網絡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
另一方面,針對目前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行為規范》還列出了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為網絡主播從業行為劃定了底線和紅線。
我們理解,這些要求都是網絡主播從業應當遵循的基本規范,有利于網絡主播樹立自身良好形象,有利于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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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針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行為規范》對網絡主播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針對社會廣泛關切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保護問題,《行為規范》在第十四條中進行了多處強化,積極為未成年人成長營造更加健康的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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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得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暴力血腥、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表現吸煙、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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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進行非廣告類的商業宣傳、表演或作為噱頭獲取商業或不正當利益,指引錯誤價值觀、人生觀和道德觀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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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不得通過有組織炒作、雇傭水軍刷禮物、宣傳“刷禮物抽獎”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或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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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針對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中存在的“飯圈”亂象,《行為規范》對網絡主播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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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為落實文娛領域綜合治理部署安排,整治“飯圈”亂象,《行為規范》第六條明確要求網絡主播應當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摒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行為規范》第七條明確要求網絡主播應當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共建文明健康的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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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行為規范》第十四條還明確規定網絡主播不得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絡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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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當前,網絡主播在直播帶貨中違法違規情況時有發生,對此,《行為規范》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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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針對公眾反映強烈的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數據造假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行為規范》第十四條對網絡主播直播帶貨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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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得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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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得夸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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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不得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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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此前社會關注的個別網絡主播偷逃稅現象,《行為規范》第十一條明確要求網絡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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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根據《行為規范》有關規定,網絡主播出現違規行為將會受到何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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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為規范》明確,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要嚴格落實對網絡主播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網絡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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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絡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絡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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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有關行業協會對違法違規、失德失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導各平臺聯合抵制、嚴肅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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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對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為規范的網絡主播,我們鼓勵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對其進行正向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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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為確保《行為規范》有效落實,對行業主管部門、平臺和經紀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分別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行為規范》明確了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網絡表演和網絡視聽平臺及經紀機構、有關行業協會在加強網絡主播教育引導、監督管理、違規行為處理等方面的職責,促進形成合力。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以及網絡主播的監督管理,發現網絡主播違規行為,及時責成相關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予以處理。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的執法巡查,依法查處提供違法違規內容的網絡表演和網絡視聽平臺,并督促平臺和經紀機構及時處置違法違規內容及相關網絡主播。
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義務,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網絡主播的教育培訓、日常管理和規范引導。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經紀機構要依法合規為網絡主播提供經紀服務,維護網絡主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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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和經紀機構規范網絡主播情況及網絡主播規范從業情況,將納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許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檢查、節目上線管理考察范圍。
各有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引導,建立健全網絡主播信用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行業規范和自律公約,探索建立平臺與主播約束關系機制,積極開展道德評議,強化培訓引導服務。